網(wǎng)友“清風(fēng)”問:查辦放貸收息型受賄要把握哪些重點?
答:當(dāng)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手段不斷翻新變異。其中,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利后,明知其無用款需求,故意放貸給請托人以收取利息,或者請托人雖有用款需求,但國家工作人員放貸給請托人收取明顯超出正常水平的高額利息,這種以放貸為名“收息”的行為,披著民間借貸的“外衣”,實則變相利益輸送,應(yīng)引起重視。查辦放貸收息型受賄,可以從以下幾點進(jìn)行把握。
一、定性的實務(wù)分析
受賄罪的本質(zhì)是權(quán)錢交易,就放貸收息型受賄而言,一方面,請托人在無用款需求的情況下甘愿支付的利息,或雖有用款需求但支付明顯超出正常水平的高額利息,針對的并不是借款資金本身,而是為謀取行賄利益,將本人財物讓渡給國家工作人員,變相給予賄款;另一方面,國家工作人員雖可能履行了借貸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