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里的4類董事與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新《公司法》里的4類董事與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入庫時間:2024-09-0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一、勞動關系三要素

1)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及實行聘任制的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

勞動者: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

2)從屬關系。

人身從屬性: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勞動;

經濟從屬性: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

3)勞動性質。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二、《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沖突

1)辭職、解聘方式不同

新《公司法》下,董事可以隨時提出辭職,股東會也可以隨時解聘董事。董事辭任的,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辭任生效。

《勞動合同法》下,員工提出辭職,須提前30天通知 ……
繼續(xù)閱讀(剩余:58.03%)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03533720240903N
? 2003-2024 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