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一:甲,某國有公司總經理,2021年4月以來,甲利用職務便利,為A實際控制的公司在簽訂采購合同和資金結算方面提供幫助,收受A給予的現金400萬元。后甲擔心家中存放大額現金不安全,并且為了規(guī)避組織查處,遂以他人名義將上述現金存入銀行用于購買理財產品。
案例二:乙,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022年以來,乙與某私企老板B相識,乙謊稱其系高級領導干部子女,可以幫助B在地產項目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乙本身職權職務不能提供以上幫助),騙取B現金500萬元,后乙將該500萬元匯往國外房產經紀公司,為其子在國外購買房產。
案例三:丙,某國有公司總經理,2022年以來,丙利用職務便利,為C控制的公司簽訂供貨合同提供幫助,丙收受C給予的人民幣100萬元并放于家中保險柜中。后丙聽聞C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