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公司系乙國有公司的參股企業(yè)。2012年1月,張某經乙國有公司黨政聯(lián)席會議任命,出任甲公司總經理。2014年10月,甲公司因經營困難進行改制,僅保留少數(shù)行政人員在崗,將大部分職工轉為“待崗職工”。2015年1月,張某明知甲公司沒有用工需求且已有大量“待崗職工”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便利,個人違規(guī)決定以甲公司名義與其妻李某、其弟媳陳某(與張某無共同經濟利益關系)以及朋友介紹的王某、周某簽訂勞動合同,并直接轉為“待崗職工”。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甲公司在改制期間按照原“待崗職工”的標準為李某、陳某、王某、周某發(fā)放工資、繳納“五險一金”共計160萬余元(李某、陳某、王某、周某各領取40萬余元)。
「分歧意見」
對于張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有3種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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