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訴的行政行為必然是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也即可能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而特定行政行為是否實際影響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以及具體影響的程度等,往往需要通過實體審理方能確定。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lián)席所長史西寧律師認為:實踐中,行政機關針對國有企業(yè)改制作出的各類批復,不宜當然認定為可訴或不可訴,而仍應考察其是否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
某區(qū)熱電廠為國有企業(yè)。該廠曾以其所有的房屋、機器作抵押,向原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某縣支行多次借款,且未能按約償還。之后幾經轉讓,某公司取得了該筆債權。該債權由該熱電廠的相關房屋、機器作為抵押.2011年離石區(qū)熱電廠改制,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