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9號公布根據(jù)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地質資料的管理,充分發(fā)揮地質資料的作用,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磁介質等形式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巖礦芯、各類標本、光薄片、樣品等實物地質資料。
第三條國務院地質礦產(chǎn)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jiān)督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chǎn)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質資料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