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8號發(fā)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劃的宜林地。
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