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發(fā)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調解、仲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人事爭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裁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調解、鄉(xiāng)鎮(zhèn)(街道)調解、行業(yè)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多渠道的勞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