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公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證行政機關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聽證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聽證程序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對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根據(jù)當事人申請,以聽證會的形式,依法聽取聽證參加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活動。
第三條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含經(jīng)依法授權或者受委托的行政執(zhí)法組織,下同)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均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安部以及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