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24號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qū)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統(tǒng)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前款所稱工作人員包括在編人員和聘任人員。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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