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
江西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9-09-2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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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第一次修正2012年9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號第二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fā)電廠、變電站、電力線路設施及電力通訊等附屬設施,下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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