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9日榕政〔2000〕3號公布自2000年2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范建設工程計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福建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監(jiān)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前款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建設工程估算、概算、預算、標底價、投標價、合同價、結算等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費用總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以及其他按規(guī)定允許進入工程造價的費用。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依法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