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發(fā)布根據(jù)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監(jiān)測設施和觀測環(huán)境保護暫行規(guī)定〉等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jù)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