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guī)范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活動,維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質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政府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授權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城市基礎設施,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下列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一)供水、供氣、污水處理、垃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