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8)市政府令第66號自2009-01-01起施行
(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8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66號發(f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程序、市級政府投資的安排使用以及新開工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04〕20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市財政預算內外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外資金按預算內管理的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水利建設基金、環(huán)保治理專項資金、教育附加費等),各部門按政府規(guī)定征收用于建設的資金,國家和省補助投資、國債資金以及由市級財政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