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號公布根據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均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