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
發(fā)布日期:2024-12-2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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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已于2024年12月24日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法釋〔2024〕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是否溯及適用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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