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依法行政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fā)〔2004〕10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fā)〔2008〕17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fā)〔2010〕33號)等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考核對象貫徹落實國務院及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有關規(guī)定的工作情況進行的考查、評價等活動。
第四條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開、公眾參與、統(tǒng)一組織、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依法行政考核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