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信號順利優(yōu)質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fā)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衛(wèi)星發(fā)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桿)、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jiān)測設施,包括監(jiān)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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