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8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4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0號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鼓勵集成電路技術的創(chuàng)新,促進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
(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三)布圖設計權利人,是指依 ……